第六十三条
有效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并做好实验室固体废物名称、投放者姓名等台账记录。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实验室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