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从事塑料废弃物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塑料废弃物污染环境,不得露天堆放、就地清洗、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邮政管理等部门,在生产源头、流通消费、回收处置、垃圾清理等领域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推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和再生利用,提升塑料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