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第四十二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分类堆放、组织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