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省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邮政业发展规划。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邮政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