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促进发展第四十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工会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保障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其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为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