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和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