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