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在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支持快递服务延伸至行政村;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共用末端配送网络,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与农村电商融合发展,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