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