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