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