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