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给予支持、帮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