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体系。

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时,应当考虑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场等企业污水的接纳和处理,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