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协商跨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以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并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