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茶树死亡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