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登记建档的茶树;

(二)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茶树的保护标志;

(三)其他危害登记建档的茶树正常生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