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登记建档的茶树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发生改变不适宜茶树继续生长,可能导致茶树死亡的;

(二)可能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且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生产经营需要移植的。

对登记建档的茶树实行异地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