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