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务、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