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务、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