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应当加强对邮政业的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保障邮政服务的实施,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经批准,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在县(市、区)设置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监管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