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服务、建设、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接受邮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