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由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或者设立收费项目;

(二)延付、截留、挪用邮政汇款;

(三)私拆、隐匿、毁弃邮件;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