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由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或者设立收费项目;(二)延付、截留、挪用邮政汇款;(三)私拆、隐匿、毁弃邮件;(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