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信筒(箱)、报刊亭等邮政设施,应当征求邮政企业意见并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由邮政企业按照规划统一报建、统一管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