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商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流程监管,免费向公众和回收经营者提供查询咨询、预约回收等服务,并与商务、生态环境等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