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