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