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商场、市场、住宿、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停车场、广场、景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以及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六)道路、公路、桥梁、河道、湖泊、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