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治理,鼓励废旧物品回收和利用。商务、市场监督、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督促企业执行绿色包装国家标准。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