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服务,建立完整的检查服务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配送时免费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在检查服务中发现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居民用户燃气表后至燃烧器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