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