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