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履行政府储气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履行企业储气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