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