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餐饮服务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安装防止环境噪声超标的隔音、降噪、减震设施,并定期保养维护。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喧哗、产生噪声等行为的警示标志,对用餐人员喧哗、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劝阻。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