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场所;

4.游艺、游乐等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