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放置蓄电池或者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携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