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