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标志,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保障畅通与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