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六条有效高层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防烟面具、应急手电筒等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因检修、维护保养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得设置影响登高消防车扑救作业的障碍物。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