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进行考核。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