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戈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干旱地区地表为砾石、砂砾覆盖,植被稀少,且广袤而平坦的土地。(二)戈壁石,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戈壁地表、地下的各类石头,包括玛瑙、碧玉、化石、沙漠漆、风凌石、蛋白石、沙漠玫瑰石、泥质结核石等。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