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戈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利用、修复、管理和监督等活动。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