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破坏和污染戈壁生态环境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渠道。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