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或者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得搭设灵棚、停放遗体,不得吹奏丧事鼓乐、焚烧祭品、抛撒冥纸影响公共秩序和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