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或者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得搭设灵棚、停放遗体,不得吹奏丧事鼓乐、焚烧祭品、抛撒冥纸影响公共秩序和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