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化工、化学制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五)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