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