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有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厂区内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由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运输企业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管理;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合建的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经营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电解制氢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由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由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五)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中试项目,由科研机构、技术研发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