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