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妥善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倾倒、丢弃和随意堆放。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