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采购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应当将其样品送至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物理危险性、毒性和环境危害性鉴定。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鉴定结果报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和属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管理该化学品。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