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